各缴存单位: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加大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打击力度,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住房公积金业务安全规范、健康科学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洱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处理。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对骗提骗贷行为的认定、调查处理和资金追回等工作。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公积金中心提取、贷款等政策的相关规定,确保提供的申请材料合法、真实、有效。申请人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骗提骗贷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骗提”是指缴存人、中介等违反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通过虚构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行为。骗提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户籍关系、亲属关系、婚姻关系(状况)等身份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利用虚假的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利用虚假的购房发票、契税税票等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利用虚假的工作关系证明、银行还贷明细证明、贷款结清证明、危房鉴定书、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无房证明等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六)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贷款信息、离职事实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七)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提交虚假业务申请或录入虚假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八)通过虚假承诺或其他欺骗手段,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损害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和缴存人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骗贷”是指缴存人、中介等违反国家、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通过虚构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骗贷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虚构婚姻信息、利用虚假的婚姻证明材料或者不真实反映婚姻状况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虚构房产信息、利用虚假的不动产产权证书、商品房备案合同和票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利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利用虚假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商业银行贷款证明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以虚假的劳动工资关系缴存住房公积金、零首付或者不真实反映负债情况等形式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六)通过网上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提交虚假业务申请或录入虚假信息申请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七)经调查核实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或者资金不按规定使用,经责令限期退款仍拒不退款的。
(八)通过虚假承诺或其他欺骗手段,违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损害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和缴存人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骗提骗贷行为处理
第六条 发现疑似骗提骗贷行为的,对申请人进行政策宣传,说服教育,告知申请人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开展骗提骗贷行为调查工作,收集、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相关部门、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调查核实终结,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不成立的,市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应立即通知业务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结,符合贷款条件的按贷款审批程序办理。不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将原始资料退还申请人;
(二)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对骗提骗贷行为作出如下一项或者多项处理:
1.失信记录登记;
2.责令限期退款;
3.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报送骗提骗贷行为情况;
4.将当事人骗提骗贷行为以案例形式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者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
5.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用信息;
6.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九条 失信记录登记指将当事人骗提骗贷行为记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进行失信管理,记载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号一并转移,3年内暂停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退休提取和死亡提取除外)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第十条 责令限期退款是指市公积金中心责令有骗提骗贷行为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全额退还骗提资金和提前结清骗贷资金。
第十一条 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报送骗提骗贷行为情况是指市公积金中心将缴存人骗提骗贷行为信息报送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当事人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二条 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媒体公开曝光是指市公积金中心将当事人骗提骗贷行为以案例形式在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媒体对外曝光,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信用信息是指市公积金中心将缴存人骗提骗贷行为信息依法依规向相关信用管理部门推送,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
第十四条 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是指当事人实施骗提骗贷行为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或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虚构提取和贷款条件,发布违规提取、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虚假信息,协助申请人骗提骗贷的中介机构、单位和个人,市公积金中心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一)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住房委托代理销售、中介机构的,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二)属于金融机构的,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三)其他缴存单位出具虚假资料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四)属于劳务派遣机构的,向劳务派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五)涉嫌违纪、违法或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市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前主动终止骗提骗贷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免予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理:
(一)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
(二)主动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
(三)其他符合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况。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应对业务申请人提供的要件资料认真进行审核,防止利用虚假材料等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发生。
第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设置住房公积金受理、审核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岗位制约,实行定期轮岗。完善内审稽核机制,形成前台受理审核、后台重点复核、内审部门稽核的“三道防线”。
第二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骗提骗贷工作的业务审核、调查取证、撰写调查终结报告等文书及文书送达、调查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市公积金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等。
第二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归集科、信贷科等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对分支机构骗提骗贷工作进行政策指导、解答、审查及行为认定等。
第二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内审科负责对各分支机构骗提骗贷工作的日常稽核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公积金中心综合科协助归集科、信贷科审核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负责强制执行的申请;负责组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防范骗提骗贷行为协查机制。市公积金中心在资料审核和调查核实过程中,需核查申请人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的,可商请相关部门进行协助核查,相关部门应予配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建立骗提骗贷协作联动机制。市公积金中心应强化部门协作,加强源头治理,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应配合支持,充分利用并联合各方资源,形成协作共治强大合力。
第二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科室、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缴存人实施骗提骗贷行为的,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工作责任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处理,涉嫌违纪、违法或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公积金中心骗提骗贷管理工作接受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改革和公积金监管处、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市范围内骗提骗贷行为均按本办法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