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2024〕3493号)要求,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助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本通知自2025年8月20日起实施。
鹤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