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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的公告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8-2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 生效日期: 2025-08-2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严厉打击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涉嫌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运行,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01 进一步加强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审核工作。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自即日起,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6号窗口“专柜受理”,并设立风险防控审核岗“专岗复核”,我中心所属其他营业网点和服务窗口均不予办理该业务。同时,中心将进一步加大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核查力度,联合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税务等部门,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02 进一步加大对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住房公积金属缴存职工个人所有,提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用途。依据《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实施细则》,对缴存职工伪造各类证明、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住房交易等涉嫌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即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影响职工以后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已经发生骗取住房公积金事实的,将限期退回提取金额,冻结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3年,期间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不得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涉嫌违规提取行为的,将向所在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03 进一步加强举报受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我中心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有业务均按照我中心对社会公开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要件依法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缴存职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不实宣传,严防诈骗陷阱,以免给自身的财产、信誉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欢迎广大缴存职工和社会公众监督举报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471-12329。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5年8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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