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东莞市在职人才入户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2日
东莞市在职人才入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足东莞城市发展需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口结构,畅通在职人才入户渠道,加强在职人才入户服务和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出台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就业或创业的非东莞户籍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才条件,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可申请入户我市。本办法不适用于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在职人才入户管理服务工作,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全市在职人才入户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镇财政预算解决。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在职人才入户统一纳入全市人口发展规划统筹,定期监测全市人口变化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在职人才入户资格。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在职人才入户手续,审查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守法情况。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并落实相应进驻、共享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协助解决日常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在职人才入户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评价、程序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申请时在我市在职单位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
(一)具备硕士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或具备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或具备非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的人员。
(二)具备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具备初级职称,年龄未满 45 周岁,在当前在职单位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 1 年的人员;或具备中级职称,年龄未满 50 周岁的人员;或具备高级职称,年龄未满 55周岁的人员。具备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人员参照以上职称条件进行办理。
(四)具备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 40 周岁的人员;或具备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 55 周岁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应当与现时所在的工作岗位相匹配,证书工种应当同时符合我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
(五)获得我市核发的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年龄未满 40 周岁的人员;或获得我市核发的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年龄未满 55 周岁的人员。省直驻莞单位员工在莞工作期间通过省级单位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视同我市核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本项所述人员应在取得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当前在职单位从事与职业资格对应的工作且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半年,证书工种应当同时符合我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
(六)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南粤技术能手奖”“广东省技术能手”“东莞市技能领军人才”“东莞市技术能手”“东莞市首席技师”“莞邑工匠”称号。
第六条 申请人须按其人才条件提交相应的资料:
(一)依据高等学历(学位)申请的,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人才应提供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人才应提供毕业证书;非全日制本科人才应同时提供学历和学位证书。证书不能在教育部学信网有效查验的,申请人必须先在学信网进行电子认证。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遗失的,可以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不予受理。
(二)依据国(境)外学位申请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依据职称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申请的,应提供职称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同时根据证书类型提供相应查询截图:1.依据职称申请的,应提供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www.12333.gov.cn)“个人服务”“人才人事”专栏的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结果截图、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证书查询截图、发证部门官方网站的证书查询截图(三选一),无法查验的不予受理。2.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申请的,应提供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www.12333.gov.cn)“个人服务”“人才人事”专栏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结果截图、中国人事考试网证书查询截图、发证部门官方网站的证书查询截图(三选一),无法查验的不予受理
(四)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申请的,应提供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载明就职岗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须能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作出有效查询,无法查验的不予受理)。
(五)依据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的,应提供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载明就职岗位)、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须能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作出有效查询,无法查验的不予受理)。
(六)依据各类技能竞赛获奖申请的,应提供获奖证书和相关的获奖文件。无法通过我市社保系统查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的,申请人应当补充提供参保缴费凭证。
第三章 在职人才入户资格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 在职人才入户资格申请实行线上线下融合办理,线上全程网办(网办路径为:“广东政务服务网东莞分厅”,选择“在职人才入户资格”事项),线下可到全市各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线下办理的,申请人应在“i 莞家”平台上预约“在职人才入户资格”事项,备齐申办材料后到就近地镇街(园区)政务服务中心或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八条 符合在职人才入户条件的,申请人应在网上或线下窗口提交所需全部资料,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在职人才入户资格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以驳回并告知原因。在审核过程中对申请人填报的信息、资料等存疑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对申请人开展调查,并应当告知申请人,涉及申请人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调查时间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申请人不配合审核部门调查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对该申请作不予审核通过处理。
第十条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核结果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情况特殊的,可延长复核时限。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经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获得自通过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的入户资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入户条件的申请人名单推送至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公安部门直接通过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获取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
第四章 入户办理
第十二条 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安部门提出户口迁入申请。
第十三条 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同时申请迁入本市户籍。
第十四条 入户办理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
(一)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下同)拥有自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
(二)本人或直系亲属没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工作单位设有集体户的,在工作单位集体户入户;
(三)本人或直系亲属没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且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的,在工作单位所在园区、镇(街道)新型社区集体户入户。工作单位所属园区、镇(街道)以缴纳社保登记地为准。
第十五条 获得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在“i 莞家”平台或“粤居码”微信小程序上预约“人才引进”事项,备齐申办材料后向公安部门提出入户申请。公安部门按“即来即办”时限要求,现场受理、审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迁移人户籍属地已纳入全国一站式户口迁移范围的,无需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公安部门审批完成,经原户籍地公安部门核准迁出后,申请人可在“i 莞家”平台预约“领取证件”事项,到就近的公安综合窗口领取居民户口簿;迁移人户籍属地未纳入全国一站式户口迁移范围的,审批完成后在“i 莞家”平台预约“领取证件”事项,预约到就近的公安综合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并获得《户口迁移证》后,在“i 莞家”平台预约“领取证件”事项,预约到就近的公安综合窗口领取居民户口簿。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审核发现申请人或随迁人员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有刑事犯罪记录,不予办理入户,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提供变造、伪造或虚假材料的,一经审查发现,自作假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5年内不接受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入户申请。已获得入户资格的,直接取消其资格;已经入户的,按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同时取消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按户籍资格获得的本市相关公共服务及待遇。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园区、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在职人才入户工作中实行经办责任制,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未满”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本办法所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均需在参保缴费状态,暂停参保或终止参保的不予通过;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年限要求的,均不包含补缴、转移或视同缴费年限部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指按国家规定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按广东省规定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可与省职称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国家、广东省对在职人才入户另有规定的,或市政府对高层次人才、获得特殊奖励或表彰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驻莞单位人员、随军家属等入户另有规定的,按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