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针对目前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医疗费用零星报销过程中,部分参保人员对医保零星报销有关规定了解掌握不到位,提供的零星报销要件不齐全,导致零星报销申请不符合规定,影响医保待遇享受,以及未及时为已去世参保人员申报并办理死亡人员医疗保险注销等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就诊医院选择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中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参保群众提供医保政策咨询。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群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中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群众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等相关规定,参保群众在异地就医或购药时,应选择当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
重点提示:若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就诊(急诊抢救除外),医疗费用将无法按规定报销。
二、报销要件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24号)要求,为方便参保群众办理手工(零星)报销,省医保积极优化服务,简化报销流程与所需材料,参保群众提交报销申请并成功受理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保报销费用将在2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一)申请门诊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需提供材料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三者提供其一即可)。
2.医药机构收费票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
4.门诊费用报销需提供处方底方(包括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特殊药品“双通道”等使用基金支付类型)。
5.病历复印件(特殊报销需提供)。
重点提示: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时应同时提供治疗方案。
(二)申请住院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需提供材料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三者提供其一即可)。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病历复印件(特殊报销提供)。
重点提示:请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和清晰,备齐材料,一次办好。
(三)及时为已去世参保人员申报并办理医疗保险注销方式及所需材料
办理方式主要包括一是线上办,登录“单位网厅”在线申请,上传材料后即可办理;二是微信办,代办员可将所需材料发送至微信账号“黑龙江省直医保服务大厅”;三是线下办,携带材料至医保窗口办理。
1.参保人死亡证明(火化证、医学死亡证明或派出所销户证明)。
2.参保人所在单位出具人员变动审批表。
3.单位代办员身份信息。
4.单位开户许可证。
重点提示:相关单位或家属逾期未申报可能导致医保账户异常、基金损失,涉及此类问题的用人单位、死亡人员家属需及时退回基金,避免发生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风险。
三、重点提示
请各参保单位高度重视,通过内部通知、微信群、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将上述提示传达至本单位所有在职及退休人员,引导其就医购药时前往当地定点医药机构主动索取并留存合规处方,避免因处方不规范影响报销。
如参保群众对处方规范或报销流程有疑问,可咨询本单位医保经办人,或直接联系省本级医保部门(咨询电话:12393)。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