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决策部署,切实保障缴存职工真实住房消费权益,维护缴存群体合法利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关于“自住住房(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的界定,现就抚州市行政区域外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购买期房提取:符合我市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在抚州市行政区域外购买期房申请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时,所购自住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需备案时间满6个月,并能提供实际购房资金交易记录、税务发票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购买现房提取:符合我市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在抚州市行政区域外购买现房申请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时,所购自住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并能提供实际购房资金交易记录、税务发票等相关佐证材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