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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公金字〔2025〕31号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抚州市行政区域外购买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2

  • 发文字号: 抚公金字〔2025〕31号
  • 发文单位: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8-1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 生效日期: 2025-08-19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决策部署,切实保障缴存职工真实住房消费权益,维护缴存群体合法利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关于“自住住房(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的界定,现就抚州市行政区域外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购买期房提取:符合我市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在抚州市行政区域外购买期房申请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时,所购自住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需备案时间满6个月,并能提供实际购房资金交易记录、税务发票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购买现房提取:符合我市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在抚州市行政区域外购买现房申请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时,所购自住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并能提供实际购房资金交易记录、税务发票等相关佐证材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8月1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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