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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医保规〔2025〕5号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3

  • 发文字号: 黑医保规〔2025〕5号
  •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5-08-1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黑龙江省
  • 生效日期: 2025-03-2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龙江森工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部、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保险中心:

为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为参保人员提供医药服务,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垫付压力,积极推动医保基金预付工作,依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01 号),制定了《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统筹区要充分认识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将基金预付作为医保基金支付管理的重要任务,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统筹,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基金预付工作规范、透明、高效。

二、扎实推进落实

各统筹区要严格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预付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预付范围、预付标准、拨付流程及监督管理要求,组织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专题培训,详细解读有关政策、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充分了解预付工作要求。要建立预付金拨付台账,实时跟踪预付金拨付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月调度表以电子邮件方式完整准确报送至省医保局。符合预付条件的统筹区应于2025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工作,确保基金及时拨付到位。

三、注重宣传引导

各统筹区要切实加强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宣传和解读,每年底主动向社会公布医保预付金拨付情况和计算方法,自觉接受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凝聚社会共识,切实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和省财政厅报告。

联 系 人:陶 懿

联系电话:13614519631

电子邮箱:sybshb@126.com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5 年 3 月 20 日


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垫支医疗费用压力,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 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2 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01 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20〕13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以下简称“预付金”),是为帮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设置的周转资金。

第三条 预付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仅限于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周转支出。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研究建立相关预付金制度,预付金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原则上本统筹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 12 个月可实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 6 个月可实施居民医保基金预付。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及按照 12 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赤字的统筹地区,不能预付。

第二章 预付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申请预付金的定点医疗机构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申请预付金,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格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相关约定,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结算满一个自然年度以上,且医保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各统筹区应结合实际,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对优秀、良好的医疗机构按梯度预付基金(如对考核优秀的,预付规模为应预付规模的全额;对考核良好的,预付规模按一定比例递减)。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偿还能力,且医疗机构承诺并提供相关信用系统查询证明,证明其无财产被保全、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作为被执行人尚未执行终结等情形。

(三)积极配合医保部门落实各项医保重点工作,开展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带量采购、国家谈判药品落地、门诊慢特病、特药认定及管理等医保重点任务;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要“应扫尽扫、应传尽传”。

(四)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基金监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工作任务,12 个月内无被医保行政部门处罚或因欺诈骗保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

(五)严格规范机构内部的处方管理,能够通过 HIS 系统开具、留存电子处方,为符合处方要求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外配处方。

(六)按照统筹区要求将医保结算清单及时准确上传,达到统筹区指标要求(结算清单及时上传率不低于 95%)。

(七)其他申请条件可由各统筹区医保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 符合实施预付金条件的地区,原则上以前一至三年相关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支出额为基数,合理确定预付金的基础规模,并结合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综合评价、信用评价等情况进行调整,预付规模应不超过月平均考核预留金。如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形,经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商后可适度调整预付金规模。

第三章 预付程序

第七条 预付金按年初核定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管理。预付金资格审核、额度核定、资金拨付、年底清算等工作,由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流程: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每年 1 月 15日前向医保部门递交预付金书面申请。

(二)核定额度。医保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审核提出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原则上每年一次商财政部门确定预付金额度。

(三)资金拨付。医保部门按照预付规模对预付金进行统筹管理,原则上在第一季度结束前将预付金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四)年底清算。预付金要按年度核定,年底前医保部门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对账核算工作,并在当年 12 月 15 日前,全额收回预付金或从结算费用中全额抵扣预付金。对预付金未清算完毕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不受理其次年预付金申请。

第四章 预付金收回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部门应及时收回预付金。

(一)被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二)分立或合并;

(三)发生产权交易、所有制形式变化或发生其他情况导致注销;

(四)有财产被保全;

(五)有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运营债务;

(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获得预付资格的;

(七)违反预付金使用、管理和核算相关规定;

(八)公立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在黑龙江省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采购全部所需药品耗材;

(九)违反医保协议规定及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应当收回预付金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存在第八条所列情形的,经办机构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交回预付金。在收回预付金前,医保部门停止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结算费用。

第十条 如预付金收回存在风险,医保部门应立即停止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结算费用,并可通过抵扣本地、异地月结算费用,抵扣预留金等方式进行收回。如无法收回的,第一时间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区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预付金损失金额,由统筹地区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报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预付金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第五章 预付金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医保部门应做好预付金拨付、清算的会计核算工作,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对账等工作。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的“暂付款”科目下设置“医保预付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各统筹区可结合实际按拨付对象设置预付金明细账管理。拨付预付金时,借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贷记“支出户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收回预付金时,按照交回支出户或冲抵结算的金额,借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等科目,贷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暂付款—医保预付金”借方余额反映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资金额。

第十二条 如无法收回预付金,医保部门应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进行核销,借记“其他支出”,贷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单独设置台账管理,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支出程序,严禁借出或挪作他用。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有关科目下设置“医保预付金”明细科目,单独核算。

第六章 预付金监督

第十四条 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好预付金管理工作,动态监测医保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预付金实际用途、财务账目管理等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医保经办机构将预付金纳入服务协议管理,细化相关条款,落实预付金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以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方式骗取预付金的,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医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造成预付金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造成预付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宣传和解读,按季度在官方网站公告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金使用情况,在年底主动向社会公布预付金拨付情况和计算方法,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各统筹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及操作规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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