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直各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潮府办规〔2022]1号)以及《关于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潮医保〔2023]59号)、《关于公布 2025 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医保〔2024〕73号)的精神,现就我市 2025 年度(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 2023 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6432 元。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个人工资超过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 60%的,按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2025 年度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上限为 19296 元,下限为 3859 元。
(二)本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根据个人收入按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 60%-300%之间选择申报,不得低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伤残津贴领取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为缴费基数,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按规定缴费。
(五)下列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
二、缴费比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参加职工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0.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保持不变。即自2024年1月1日起,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由原6.9%(其中医保 6.4%,生育 0.5%)降低至 6.4%(其中医保 5.9%,生育 0.5%),个人缴费比例为 2%;其他用人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由原7.4%(其中医保 6.4%,生育 1%)降低至 6.9%(其中医保 5.9%,生育 1%)个人缴费比例为 2%.
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期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届时由市医疗保障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另行发文通知。国家另有相关政策安排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我市参加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为4.5%(其中医保3.5%,生育1%),个人缴费比例为 0.5%。
三、缴费年限确认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男性需达到23年、女性需达到22年,并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后,方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2024年12月31日(含)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医保累计缴费年限按照《潮州市医疗保障局 潮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潮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潮医保〔2022]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
职工确定退休后待遇享受地为我市后,可按规定选择一次性或按月缴费规定年限。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以我市2023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一次性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我市2023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为 6432元),并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后,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其中职工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个人账户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2025年度月划入额度为 100.31 元。
选择按月缴费的人员,以我市2023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月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我市2023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为 6432元),按月缴费期间按规定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计发个人账户。按月缴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并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后,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按月缴费期间,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潮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