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兵团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评价水平和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业(工种)、考核项目及等级范围内,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评价标准,按照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对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审)并出具独立评分结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可承担专项职业能力和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能等级的考核评价工作;高级考评员可承担专项职业能力和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等级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五条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工作的政策制定、规划指导和监督检查;兵团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评价管理机构)负责兵团直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考评人员队伍建设的组织实施、培训考核认证和监督管理;师市评价管理机构负责师市评价机构考评人员队伍建设的组织实施、培训考核认证和监督管理;评价机构负责考评人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评人员资格与条件
第六条 考评人员应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
第七条 考评人员应身体健康,了解熟悉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和理论、相应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熟练掌握相应考评技术和方法,并能胜任考评工作。
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累计满3年。
高级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高级技师(未设立高级技师的职业,具有技师资格即可)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考评员资格并执行考评任务1年以上。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职人员不得申报考评人员资格。
第八条 符合考评人员素质要求,近3年担任过师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技术专家、技术裁判员,参与国家职业标准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的,参与兵团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命题工作的,可申报相应职业(工种)、考核项目的考评员;近3年内担任过兵团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技术专家、技术裁判员或取得兵团级以上“技术能手”、新疆工匠、兵团优秀高技能人才等荣誉称号的,可申报相应职业(工种)高级考评员。
第九条 对发布3年内的新职业,兵团特色产业涉及的相关职业(工种)、考核项目,或当地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产业涉及的职业(工种)、考核项目,具有从事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且在行业领域取得普遍认可的人员,经兵团评价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可申报考评员。
第三章 考评人员职责与权利
第十条 考评人员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考评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考评人员应自觉接受评价机构的派遣,根据考评工作安排,审核考评题目及评分标准,对评价场地、设施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验收,督促评价机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整改后尚不具备评价条件的,考评人员可书面向评价机构提出异议,暂缓执行考评任务。评价机构拒绝暂停考评任务的,考评小组可向评价活动发生地评价管理机构反映。评价活动发生地评价管理机构现场核实查证,情况属实的,责令限期整改,暂缓执行考评任务,并将处理情况记录在评价机构信用管理档案中。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按照试题(卷)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方式、评分标准,对参评人员进行客观公正考评,完成评分任务,如实填写考评记录,并将考评结果上报评价机构。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在评价过程中应佩戴考评人员资格证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试题(卷)内容和考评成绩。自觉维护考评现场秩序,对考评现场发生的参评人员个人违纪违规行为,经过考评小组合议,考评组长决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在考评档案和参评人员相关考评诚信档案中。
考评人员实行组长负责制。考评组长由具有较高评判水平和组织能力,并有丰富经验的考评人员担任,负责考评小组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对集体违纪行为,经过考评小组合议,考评组长决定,由考评组长报评价机构同意后,给予终止本批次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在考评档案和参评人员相关考评诚信档案中。评价机构如不同意作出处理,考评小组可向评价活动发生地评价管理机构反映。评价活动发生地评价管理机构现场核实查证,情况属实的,作出终止本批次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记录在评价机构信用管理档案中。
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应自觉接受评价管理机构、评价机构和质量督导人员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维护考评人员合法权益。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评价管理机构申诉。
第四章 考评人员培训与认证
第十六条 评价管理机构负责统筹辖区内考评人员的任职资格培训工作。具体培训工作可自行组织实施或授权有能力的评价机构组织实施(需派遣人员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十七条 考评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内容包括通用知识和专业技能两个部分。通用知识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职业道德、基本理论、工作守则、通用考评技术方法、考务管理等;专业技能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本职业专有考评技术、职业理论知识和岗位技能要求、相关职业考评工作流程、评分标准和细则等。
第十八条 考评人员任职资格培训一般采取集中授课(含线上教学)、现场模拟考评等方式进行。通用知识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累计不少于40个标准学时。其中,通用知识培训不少于16个标准学时,可进行线上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不少于24个标准学时,需进行现场授课。
第十九条 申报考评人员任职资格,由本人向拟签约的一家评价机构申请,填写《兵团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资格申报审核表》(附件1),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等材料(以下简称资格申报材料),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单位推荐意见。申请考评技能等级的,考评的职业(工种)不超过3个且为相近相关职业,考评的考核项目不超出职业范围;申请考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考评的考核项目不超过5个,且为相近相关考核项目。评价机构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并将拟参加任职资格培训人员名单上报单位注册登记地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地评价管理机构)。
已持有未到期考评人员证卡的,原则上不得提出新的申请。确因职业(工种)名称发生变更、产业发展需要等涉及更换证书考评职业(工种)、考核项目的,需先注销已持有证卡,再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任职资格考核分为通用知识考核和专业技能考核两个部分。通用知识考核采用开卷笔试方式,专业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演示、模拟等方式进行。两部分均实行百分制,成绩均达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 评价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考评人员任职资格初次复核认证,兵团评价管理机构负责兵团范围内考评人员任职资格最终复核认证。通过最终复核认证的考评人员由兵团评价管理机构统一赋证卡编码,确认证卡有效期、考评职业(工种)、考核项目等发证信息。评价机构根据登记地评价管理机构反馈的考评人员发证信息,进行制卡验印发证。发证后及时将考评人员发证信息在兵团技能人才评价服务系统备案。
第二十二条 考评人员证卡是证明考评人员任职资格的有效证件,证卡编码20位,证卡有效期不超过3年,具体样式和编码规则见附件2。过期、被注销资格的考评人员证卡一律无效。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考评人员证卡的,相应职业(工种)的核心技术发生较大变化、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重新修订,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提出新规定的,应重新参加任职资格培训与考核,原证卡注销。
第二十四条 考评人员任职资格到期,且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可向发证机构申请资格续期,在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后,重新办理考评人员证卡。评价机构按审核认证发证流程,经评价管理机构复核通过后,进行证卡发放。
第五章 考评人员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考评人员实行聘用制。评价机构与考评人员签订聘用协议时,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聘期等,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聘期应与考评人员证卡有效期衔接。考评人员在兵团范围内同时受聘评价机构不得超过3家,可考评职业(工种)、考核项目不得超出证卡信息上规定的范围。聘用后,评价机构应向登记地评价管理机构报送聘用情况。评价机构外聘的考评人员需经考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同意,方可签订聘用协议。
第二十六条 考评人员实行轮换派遣制。评价机构按照考评批次计划采取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每个职业(工种)考评小组不得少于3人以上的单数(设组长1名,每批次考评人员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不得在同一批次考核评价工作中兼任现场负责人、质量督导人员、考务人员等岗位工作。
第二十七条 考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执行考评任务时,考评人员与参评人员存在亲属及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评价机构及质量督导人员发现存在回避情况的应告知考评小组申请回避;已经开展考评工作的,应立即终止并组织其他考评小组成员进行复评。
第二十八条 考评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评价机构每年组织一次年度考核,对考评人员考评工作情况做出综合评价,填写《兵团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年度记录考核表》(附件3),并上报登记地评价管理机构。考核内容主要为考评工作开展情况、职业操守情况、现场技术管控和应急处理情况以及评价管理机构、质量督导人员、评价机构反馈的考评工作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评价机构应及时解除聘用关系;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其参与兵团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各类技能竞赛执裁或命(审)题工作。
第二十九条 评价机构应建立考评人员信息台账,主要内容包括:考评人员个人信息、培训考核与认证、聘用记录、考评记录、年度考核、奖惩注销等情况,定期上报登记地评价管理机构。
第六章 违纪违规问题处理
第三十条 评价机构应加强对签约考评人员考评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如实记录考评过程中考评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并将相关情况反馈至发证机构。发证机构应根据签约评价机构反馈的情况进一步调查处理,对考评人员违纪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在考评人员诚信档案中做相关记录,并上报登记地评价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根据考评人员违纪违规情形,作出警告、暂停考评资格1年、注销考评人员证卡且不得再从事考评工作处理决定。
(一)考评人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1.未按时参加考评任务,或未提前与评价机构协调,擅自找人顶岗,未对考评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2.在考评过程中,做与考评工作无关的事情,或擅自离开考评岗位,未对考评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佩戴考评人员证卡进行考评的;
4.因工作不细心造成漏(错)评或漏填(签)相关表格,但不影响考评结果的。
(二)考评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考评资格1年:
1.未按时参加考评任务,或未提前跟评价机构协调,擅自找人顶岗,对考评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影响考评结果的;
2.在考评过程中,做与考评工作无关的事情,或擅自离开考评岗位,对考评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如实填写或擅自涂改考试相关表格,造成考评结果受影响的;
4.对不符合评价要求的考评现场和考务安排,没有拒绝实施考评的;
5.对考场纪律疏于管理,造成考评纪律涣散的;
6.未自觉履行回避制度的;
7.不服从评价管理机构、质量督导人员工作指导和监督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接受评价机构派遣任务的;
9.未按照试题要求、考评(考务)规范和评分标准考评,不听取考评小组的集体决议和意见的;
10.在考评过程中,对评价现场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隐瞒不报的;
11.累计被警告2次及以上的;
12.年度考核结果有“不合格”情况的。
(三)考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其考评人员证卡,且不得再从事考评工作:
1.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和评价标准评分,严重误评、漏评或评分不客观、不公正的;
2.擅自更改试卷、试题或评分标准,或徇私舞弊更改考评成绩的,或泄露试题(卷)内容、答案、考评结果的;
3.协助评价机构、参评人员作弊,干预其他考评人员正常评分或更改考评结果的;
4.利用考评人员身份谋取不法利益,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5. 3年内累计2次被暂停考评资格的;
6.资格申报材料造假的;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社会公约,不诚实守信,个人征信失信的;
8.其他妨碍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对评价机构纵容、包庇、唆使考评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由兵团评价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追究相关机构及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终止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如人社部有新的规定或政策,从其规定。
附件:1.兵团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资格申报审核表
2.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资格证卡(样式)及编码规则
3.兵团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记录表
附件1
兵团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资格申报审核表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贴照片处 | |||||||
身份证号 | 文化程度 | |||||||||
毕业院校 | 所学专业 |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从事职业(工种)岗位 | 从业年限 | 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职称 | ||||||||
申请职业/项目 | 申报级别 | |||||||||
从事本职业/项目工作简历 | ||||||||||
任职资格培训记录 | 任职资格考核记录 | |||||||||
资格申报与审核 | 评价机构审核意见 | 师市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 兵团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 |||||||
(公章)年 月 日 | (公章)年 月 日 | (公章)年 月 日 | ||||||||
考评人员证卡编号 | 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四份,考评人员,评价机构,兵团、师市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机构分别留存。
附件2
二、制作说明
1.证卡尺寸:80×120mm;证件照尺寸:25×35mm。
2.字体:
(1)“技能人才评价”:22磅方正大黑简体;
(2)“考评员”“高级考评员”:28磅小标宋体;
(3)“姓名、身份证号、考评职业、考评工种、发证机构、证卡编号、有效期限”;信息栏:12磅黑体。
3.照片:近期免冠白底一寸证件照。
4.印章:由发证机构在照片处用印(单位公章或技能人才评价专用章)。
5.发证机构名称须与人社部门备案名称一致。
6.证卡底色:考评员为蓝色,高级考评员为红色。
7.有效期限:起止年月日。
8.建议使用塑胶材质制作。
三、证卡编码规则
考评人员资格证卡编码20位,由1位大写英文字母和1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主要包括5个部分:1.评价机构类别代码;2.评价机构代码;3.证卡核发年份代码;4.考评人员等级代码;5.证卡序列码。具体表现形式见表1。
表1 证卡编码构成
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说明 | 评价机构类别代码 | 评价机构代码 | 证书核发年份代码 | 考评人员等级代码 | 证书序列码 |
四、代码及释义
(一)第1位:评价机构类别代码
评价机构类别指用人单位(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分别面向本单位和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面向社会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代码分别使用大写英文字母Y、S、N表示。具体表现形式见表2。
表2 评价机构类别代码
评价机构类型 | 代码标识 |
职业技能认定机构(用人单位/院校) | Y |
职业技能认定机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 S |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 | N |
(二)第2-13位:评价机构代码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评价机构代码取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中的第2-13位代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评人员的评价机构代码取用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编码规则的第3-10位代码,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相差的4位用阿拉伯数字“9”占位。具体表现形式见表3。
表3 评价机构代码
考评人员类别 | 编码规则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人员 |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 |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的第2-13位 | |||||||||||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评人员 |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编码规则 |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编码规则的第3-10位 | 9 | 9 | 9 | 9 |
(三)第14-15位:证书核发年份代码
证书核发年份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取公元纪年后两位。例:25表示证书核发时间为2025年。
(四)第16位:考评人员等级代码
考评人员等级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1和2表示,具体表现形式见表4。
表4 考评人员等级代码
考评人员等级 | 代码标识 |
高级考评员 | 1 |
考评员 | 2 |
(五)第17-20位:证卡序列码
考评人员资格证卡序列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按年度分别从0001-9999依次顺序取值。
附件3
兵团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记录表( 年度)
姓 名 | 考评人员证卡编号 | |||
考评职业/项目 | 考评人员资格等级 | |||
聘用评价机构 | 本年度考评人数 | |||
序号 | 考核要点 | |||
1 | 加强考评技术方法的业务学习,熟悉国家技能人才评价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 |||
2 | 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敬业精神 | |||
3 | 政策水平和专业水平符合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要求,独立完成考评任务,履行考评职责 | |||
4 | 执行技能人才评价规程和考场规则 | |||
5 | 考评前对考核现场、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进行核查 | |||
6 | 考评中发生人员伤害和设备损毁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 |||
7 | 佩戴考评人员证卡,考场作风严谨 | |||
8 | 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执行考评任务 | |||
9 | 严格执行评分标准,评分客观、准确 | |||
10 | 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督,执行回避制度,遵守保密规定 | |||
技能人才评价机构综合评价意见: | ||||
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机构复核意见: |
注:1.综合评价意见由评价机构汇总各方反馈意见填写,填写内容包括: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机构复核意见通过抽查不少于5个批次的考评记录后填写,填写内容包括:同意,不同意(反馈给评价机构重新确定考核结果)。
2.本表一式两份,由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机构和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分别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