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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打击违规参保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通告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5-08-13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 生效日期: 2025-08-1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家属:

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现就打击违规参保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通告如下:

一、违规参保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范围

违规参加和违规领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的单位和个人。

二、违规参保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形

(一)欺诈骗取

1.虚构劳动关系违规补缴、违规挂靠以单位形式参保缴费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死亡冒领

1.死亡后参保缴费领取待遇的;

2.领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以及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未及时申报导致相关待遇继续发放的。

(三)服刑多领

1.服刑期间参保缴费领取待遇的;

2.领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拘留、判处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缓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未及时申报导致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发放或未按规定降低待遇的;

3.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以及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未及时申报导致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发放的;

4.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未及时申报导致工伤保险待遇继续发放的。

(四)重复领取

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一险种内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种待遇,不得重复领取;

2.同时符合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领取条件时,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种待遇,不得重复领取;

3.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种待遇,不得重复领取;

4.失业保险金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之间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种待遇,不得重复领取;

5.同一人不得用不同的户籍信息同时参加社会保险或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五)其他情形

1.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发生以下情形须停发待遇:①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②就业或参军的;③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④被他人或其他组织收养的;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生以下情形须停发待遇: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

三、违规参保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防范措施

(一)主动申报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及家属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如发生不符合参保、领取待遇的情形,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二)信息比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机制获取人员死亡、服刑等信息开展数据比对,筛选疑点数据核查处置。

(三)社会监督

若发现违规参保、死亡冒领、服刑多领、重复领取等情形,拨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电话举报投诉。

(四)待遇退回

经核实存在单位或个人多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并要求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单位或个人拒不退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责令退回或按程序移送司法部门。

四、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社会保险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维护基金安全人人有责。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如实举报违规参保和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感谢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协助配合!

德宏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联系电话

德宏州:0692-2210537    

芒   市:0692-2116113

瑞丽市:0692-4150665    

梁河县:0692-6164071

盈江县:0692-8969877  

陇川县:0692-7998147



                   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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