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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办〔2025〕2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1

  •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25〕22号
  • 发文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 2025-08-12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福建省
  • 生效日期: 2025-08-12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现就我省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提出以下措施。

  一、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

  责任单位:省医保局、财政厅、人社厅、卫健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大税收、金融、住房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财政厅、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金融监管局,省教育厅、卫健委,省税务局

  三、实施育儿补贴等制度。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财政厅、教育厅

  四、强化职工权益保障。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卫健委,省总工会、省妇联

  五、强化生殖健康服务。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发改委、教育厅、医保局,团省委、省妇联、省计生协

  六、优化生育全程服务。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发改委、公安厅、人社厅、医保局、教育厅、民政厅、数据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七、提高儿童医疗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厅、药监局

  八、促进儿童发展和保护。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民政厅,省妇联、省计生协

  九、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卫健委

  十、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民政厅、农业农村厅、文旅厅、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计生协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要进一步清理影响制约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文件,保障婴幼儿合法权益。要深入把握人口流动特点,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促进城乡、区域人口合理聚集、有序流动。福州、厦门、泉州等地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探索出台更有力度的生育支持政策措施。省卫健委、发改委要切实强化工作调度,完善人口监测体系和预测预警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生育支持政策研究、宣传解读和成效评估,推动相关政策落地,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新时代人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政府、部门、用人单位、个人等多方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发力,完善相关配套支持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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