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2023年9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号)第七条之规定,“生育保险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0.4%执行,其他用人单位按0.5%执行。自治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各统筹地区可设置2年过渡期,逐步调整至全区统一的缴费比例。”
当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已执行2年过渡期,现从2025年9月1日起,全市将按桂政办发〔2023〕45号文件所明确的缴费比例执行,即“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0.4%执行,其他用人单位按0.5%执行。”
百色市医疗保障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