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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公管委字〔2025〕10号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人才优惠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3

  • 发文字号: 赣市公管委字〔2025〕10号
  • 发文单位: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5-08-1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 生效日期: 2025-08-26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更好支持我市人才工作,助力人才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现就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人才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浮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经我市人才认定部门认定的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额度上浮50%。调整后人才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双缴存人(夫妻双方)120万元,单缴存人(夫妻一方)105万元。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金额。经我市人才认定部门认定的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可贷额度在现行贷款计算公式计算的基础上上浮40%,但最高不得超过调整后的人才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三、取消D类及以上人才“在赣州市购(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本人及配偶在异地住房公积金使用次数限制”的规定。

四、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取消原人才租住普通商品住房提取标准规定,调整为:经我市人才认定部门认定的各类人才,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可按月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当月提取额按上月缴存额度计算。

五、本政策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以业务受理时间为准。本最高贷款额度和可贷金额上浮政策与其他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和可贷金额上浮政策不叠加使用。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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