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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函〔2024〕228号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2

  • 发文字号: 市人社函〔2024〕228号
  • 发文单位: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2024-08-07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生效日期: 2024-08-07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人社、财政部门:

为进一步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根据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加强稳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24)14号)、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六条措施>的通知》(陕人社发[2024]11号),以及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加强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市就工办发[2024]1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若干工作措施》的通知》(市人社发[2024]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招用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二)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以上补贴含符合条件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有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总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总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三、申报材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

(二)单位银行基本户材料;

(三)小微企业税务缴纳或其他相关材料;

(四)吸纳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人社部门系统核查)。

四、申报渠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登录"秦云就业"企业用工供需平台(http://qinunilve.n),按系统提示进入相应业务模块在线申报。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一次最多可申领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含申领当月)。

五、政策衔接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以下办法衔接执行:

1. 本通知施行以前月份(不含当月)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养老保险300元/月/人、医疗和失业保险2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

2. 本通知施行以后月份(含当月)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通知标准执行。

(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以下办法衔接执行:

1. 本通知施行以前月份(不含当月)的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养老保险400元/月/人、医疗和失业保险2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

2. 本通知施行以后月份(含当月)的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通知标准执行。

六、受理审批

(一)各区县、西咸新区、高新区、沪灞国际港负责本辖区补贴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工作。

(二)经开区、曲江新区、航空基地与航天基地等开发区负责本辖区补贴申请审核与公示工作,公示无异议后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复核后将资金核拨至申请单位基本户。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资金保障。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要充分认识社保补贴工作对提升营商环境和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人社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安排资金,严格落实"直补快办"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的工作要求,做到即审即拨,提升企业获得感。

(二)严格业务审批,防范资金风险。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要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审核申报材料,落实核查机制,抽检企业劳动合同等材料。申报人数1000人以上的,抽检人数不低于300人;申报人数不足1000人的,每年抽检比例不低于20%。

(三)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政策引导。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多形式、多手段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努力扩大政策知晓范围。同时加强数据比对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主动上门宣讲政策,协助企业申领。

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政策截止期限为2025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24年8月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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