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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6部门关于延长《促进市主城区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部分条款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2025-08-11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 生效日期: 2025-08-1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激发我市房地产市场活力、减轻购房者购房压力,推动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延长实施《促进市主城区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遂建发〔2024〕9号)中部分条款,延长时间一年,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延长条款具体如下。

实施阶段性购房补贴:

(一)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凡在市主城区(船山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下同)购买首套或者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额的2%、最高不超过2万元给予现金补贴。

(二)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现役或退役军人、教师、医护工作者、遂宁市农村户籍人员、非遂宁市户籍人员、毕业未满五年的大学(包括专科和本科)毕业生、按国家生育政策已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家庭(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额的3%、最高不超过3万元给予现金补贴。

同一套新建商品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不叠加享受。购房人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补贴额度后,补贴资金先由新建商品住房所在辖区财政统一支付,市级财政再按照市与船山区、市直园区财政体制分级负担。享受购房补贴的所购房屋须在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备案,补贴资金在所购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后予以兑付购买人(申请人需在所购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半年内提出申请,超过半年视为放弃申请),房屋面积以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船山区政府、各市直园区管委会;逗号前为牵头单位〕

本文件相关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解释,若国、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前期已出台政策中,其他未到期条款继续执行。安居区、射洪市、蓬溪县、大英县可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宁市教育局

遂宁市公安局                  遂宁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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