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缴存职工真实的住房消费权益,依法维护缴存职工利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535-2019)中关于“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的界定,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再交易房(即二手房)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符合我市提取条件的缴存人,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时,缴存人须持有所购再交易房不动产权证满半年且能提供购房资金交易记录等相关佐证资料,方可申请办理购房提取。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