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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公金字〔2025〕28号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治理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5

  • 发文字号: 抚公金字〔2025〕28号
  • 发文单位: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8-1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 生效日期: 2025-08-1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缴存职工真实住房消费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理时限,严格提取审核

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业务时,如存在一年内2次以上(含2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同一套住房半年内买卖交易2次以上(含2次)等违规提取风险的,统一认定为提取事由不充分,需待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或持有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以后才能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业务。

二、实施联合惩戒,加大惩戒力度

缴存人购房提取公积金后,3个月内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或3个月内卖出所购住房的,应将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公积金机构可对违规提取行为当事人作出以下一项或者多项处理:

1.违规提取行为被及时制止的,当事人应作出书面检查,公积金机构根据具体情形,可将其(含配偶,下同)列入公积金“黑名单”管理,限制其3年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

2.采取违规手段已提取的,公积金机构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积极配合的,当事人应作出书面检查,将其列入公积金“黑名单”管理,限制其3至5年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拒不配合的,将其列入公积金“黑名单”管理限制其在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相关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违规行为书面告知所在单位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违规行为中有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相关线索和资料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3.通过公积金中心宣传渠道或者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25年7月3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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