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24-10-28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安徽省
  • 生效日期: 2024-10-28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高效、安全落实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 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专项整治巩固提升工作要求,现就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享受范围

在安徽省行政辖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在本行政辖区外取得劳务派遣资质、在本行政辖区依法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以下简称 “劳务派遣单位”),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需在有效期内;申请稳岗返还的,上年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也需为有效状态。本年度新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可出具相关说明并以自有员工身份信息申请上年度稳岗返还资金;劳务派遣单位主动注销经营许可的,需提供依法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注销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享受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 5.5%(30 人及以下的裁员率不高于 20%);申请、审核时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单位(以信用安徽公布信息为准)。计算裁员率时,以被派遣劳动者和自有员工为整体计算,不分别单独计算;裁员率计算方式为:裁员率 = 上年度裁减职工人数 /(上年度 1 月实际缴费人数 + 2 至 12 月新增实际缴费人数)。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 岁登记失业青年中任一人员类型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 3 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且审核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同一人员身份信息此前已被用于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或一次性扩岗补助(以是否实际发放资金为准)的,不能再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三、返还标准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的返还资金为自有员工部分和被派遣劳动者部分返还资金累计之和。返还标准按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的性质和规模分别确定,其中自有员工部分根据劳务派遣单位自身的企业划型(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自有员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中小微企业按 60%)计算;被派遣劳动者部分根据不同用工单位的企业划型(大型企业按企业及被派遣劳动者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中小微企业按 60%)计算;实际用工单位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的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为自有员工部分和被派遣劳动者部分补助资金累计之和,均按每人 1000 元的标准确定。


四、资金申请和分配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及一次性扩岗补助时,应将被派遣劳动者、自有员工作为本单位职工整体申请,并根据不同用工单位予以区分。劳务派遣单位按派遣协议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该部分稳岗返还资金及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由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全额享受;涉及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但存在 “假外包、真派遣” 情形涉及的人员不得计为自有员工,且不得用于享受稳岗返还及一次性扩岗补助。

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及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覆盖范围之内;此外,派遣到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非企业性质单位的劳动者信息,也不得用于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资金时应主动将以上不符合政策规定情形的劳动者身份信息予以标记或剔除。

劳务派遣单位应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及一次性扩岗补助,并在申请时提供劳务派遣单位及实际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合同(协议)复印件、申请稳岗返还承诺书(见附件 1)、申请一次性扩岗承诺书(见附件 2)、申请稳岗返还审核表(见附件 3)、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审核表(见附件 4)、申请稳岗返还用工花名册(见附件 5)、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用工花名册(见附件 6)、申请稳岗返还报盘表(见附件 7)、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报盘表(见附件 8)等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资金,应于当年度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应在确认符合享受条件后及时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享受资格。


五、审核发放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审核,确认劳务派遣单位符合相关条件并核实应发金额后,及时将稳岗返还资金及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发放至其对公账户。要强化信息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资金拨付

劳务派遣单位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及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后,应在 30 日内将涉及实际用工单位部分资金拨付至用工单位,并在申请系统上传银行回单等拨付凭证,同时告知用工单位按规定使用;用工单位在收到劳务派遣单位拨付的资金后,应在 15 日内向劳务派遣单位出具资金到账确认函(见附件 9)。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留存备查。


七、资金使用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享受的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等支出。


八、违规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拨付稳岗返还或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稳岗返还资金的,应退回未拨付和未按规定使用部分的资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申领资格。对劳务派遣单位因用工单位注销等特殊情形导致无法拨付资金的,要在申请系统上传银行回单等拨付凭证前,将无法拨付部分退回失业保险基金。对虚假承诺、伪造证明材料的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及时追回基金并依法处理。对内部人员内外勾结、监守自盗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九、监督管理

各地要加强跟踪问效,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切实失业保险发挥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政策效应。各地相关职能部门要动态更新劳务派遣单位名录,建立抽查制度,每年对上一年度享受稳岗返还及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隐患,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要建立监督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合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国家对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及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承诺书

2、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承诺书

3、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审核表(表样)

4、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审核表(表样)

5、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用工花名册(表样)

6、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用工花名册(表样)

7、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报盘表(表样)

8、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报盘表(表样)

9、资金转账告知函及资金到账确认函补助报盘表(表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 年 10 月 28 日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