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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营口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5-08-06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生效日期: 2025-07-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关于调整国家事业单位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0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现将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工(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被评为一级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491.42元(按营口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6982.83×50%)。

二、被评为二至四级伤残的,其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93.13元(按营口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6982.83×40%)。

三、调整的护理费标准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联系单位: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6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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