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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调整使用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8-0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 生效日期: 2025-08-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提振缴存人住房消费信心,现结合我市实际,对使用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阶段性购房提取额度:2005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住房,每平方米由600.00元提高到1000.00元。200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购买的住房,不能够提供契税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每平方米由600.00元提高到1000.00元。

二、调整回迁住房提取额度:能够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的,每平方米按1000.00元计算提取总额。

三、调整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上限由15000元/年提高到20000元/年,多子女家庭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上限调整为24000元/年。

四、调整高校和职业院校贷款限制: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贷款额度上限上浮20%的期限,由毕业后两年内调整为毕业后五年内。

五、调整首付款购房提取时限:2017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住房贷款,取消首付款提取应在贷款发放12个月内办理的时间限制,职工及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单次提取最低限额为5000元,无提取次数、间隔限制,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

六、落实绿色建筑、“好房子”支持政策:购买“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符合“好房子”标准的商品住房(以上类型住房需通过住建部门认证)的职工,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限上浮20%。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3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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