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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医保字〔2025〕18号 景德镇市医疗保障局 景德镇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59

  • 发文字号: 景医保字〔2025〕18号
  • 发文单位: 景德镇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5-07-2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 生效日期: 2025-07-25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字〔2020]35号)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医保字〔2024]35号)要求,现就调整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通知如下:

1、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我市202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我市2024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109元/月,按2024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60%核定当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上限为6109元的300%,即18327元,下限为6109元的60%,即 3665 元。)

2、全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6109元。

3、全市职工大病保险缴费基数为6109元/月以上缴费基数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景德镇市医疗保障局 景德镇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2025年7月2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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