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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人工电子耳蜗医保政策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5-08-0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海南省
  • 生效日期: 2025-08-15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医保服务中心,省医保服务中心,各相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提高我省人工电子耳蜗(以下简称“人工耳蜗”)的保障水平,满足我省参保人的多层次就医需求,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决定进一步优化人工耳蜗医保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保支付条件

参保人员需符合以下人工耳蜗适应症之一方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一)语前聋:先天性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患者(7周岁以下语前聋患者,或经听力语言康复后有一定言语基础的18周岁及以下语前聋患者)。

(二)语后聋:双耳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或双耳重度感音神经性聋,配戴助听器仍不能进行正常听觉言语交流患者。

二、医保支付规定

参保人员使用人工耳蜗耗材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自付20%,再按照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

三、有关要求

对于家庭经济条件困难,需要进行人工耳蜗植入的参保患者,符合救助条件的,各市县医保局可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人工耳蜗医保政策将根据我省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5日起执行,之前制定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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