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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管规〔2025〕1号 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5

  • 发文字号: 齐管规〔2025〕1号
  • 发文单位: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5-08-05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 生效日期: 2025-09-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职工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

(一)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依据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额度在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及以上至5000元(含)之间的,提供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及工资收入流水,确定具体缴存基数;额度在5000元以上至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范围内的,提供本人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材料,确定具体缴存基数。

(二)简化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流程、缩减办事时限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多子女家庭租赁住房提取额度上浮20%

符合生育政策,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缴存职工家庭(以下简称“二孩及以上家庭”),职工及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无房的,提取金额按现行租住商品房提取额度标准上浮20%。

(二)调整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范围

落实《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促进家居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3﹞146号)要求,将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提取范围扩大到本人、配偶双方父母及子女自住住房加装电梯。

同一自住住房加装电梯多人提取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分摊费用。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明确公积金贷款对象

借款申请人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本人。

共同申请人为就同一笔贷款与借款申请人共同提出贷款申请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配偶。

(二)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5万元。

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家庭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

(三)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比例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为购房价款的80%;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为经确认购房价款的70%。

(四)调整月还款额度与月收入比标准

在扣除借款人家庭(借款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费用的基础上,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为50%。

(五)调整月收入的认定标准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应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最近6个月的工资流水平均工资取低值,与贷款申请时本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合并推算。

(六)调整最长贷款期限标准

公积金最长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50年,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所购住房房龄不超过30年。房龄按公积金贷款申请年份与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建成年份之差计算。

(七)明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职工家庭在本市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最多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房。

职工家庭在本市有一套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最多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二套房。

(八)调整人才政策贷款最高额度与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关系

符合我市人才相关政策规定的借款申请人,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最高可贷额度不应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40倍。

(九)调整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申请时间

借款人在贷款发放一年后可申请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四、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

(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政策支持期间购买我市新建自住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应留存一年以上的还款额)。

(二)支持本市购房提取公积金家庭互助

政策支持期间购买我市自住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且购房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满足购房需求的,购房人(含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为增值税发票日期前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且家庭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2.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为申请日期之前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且家庭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贷款本息总额。

五、其他

本通知涉及的政策调整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阶段性政策支持结束时间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另行通知。此前有关政策与本次调整不一致的,以本次调整为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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