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科室、市直营业部、各县管理部:
《普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补贴规定(试行)》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补贴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补贴,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缴存补贴,是指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除按照国家规定计息外给予的补贴。
第三条 缴存补贴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 缴存补贴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补贴计算方式参照年度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计算方式执行。
第五条 缴存补贴计付周期与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一致,即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每年6月30日为缴存补贴计付日。
第六条 缴存补贴标准为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个人新增缴存资金(实际缴存额),在年度结息时按照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现执行20%),以年度利息计算方式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新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补贴,自其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日起计算。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补贴,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发生部分提取业务的,分段计算本期缴存金额的实际存放天数,按照积数计息法,参与计算缴存补贴。
第九条 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或在年度6月30日(结息日)前已提取销户的,不得享受年度缴存补贴。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从单位职工身份转入或从异地转入的缴存资金,不参与计算缴存补贴。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补贴计付周期内转为单位缴存职工的,不参与计算缴存补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试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