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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医保办字〔2025〕82号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保用药规则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定点医疗机构#

阅读量:89

  • 发文字号: 内医保办字〔2025〕82号
  •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5-08-05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25-08-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为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支持分级诊疗,方便群众就医购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要求,现对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保用药规则进行优化,具体如下:

一、取消医保用药限制

8月1日起,自治区将对全区医保信息平台中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保用药限制统一进行调整:

(一)通过三级、二级医院互联网医院的电子处方流转到卫生院、社区中心、卫生室、社区站的,可以使用目录里的药物,不受医院级别限制;

(二)县域医共体内部,一级医疗机构不受国家药品目录中“限二级及以上医院使用”条件限制,中医、蒙医协定处方在所属医共体内统一使用。

二、启用新的接口

全区所有医疗机构要于8月2日同步启用【2204】、【2301】接口和“医院审批标志”,确保取消用药的限制同步启用。当目录限制使用标志为“是”时:

(一)“医院审批标志”为“0”或“2”时,明细按照自费处理;

(二)“医院审批标志”为“1”时,明细按纳入报销处理。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医保用药规则是推进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结算分级管理办法顺利落地的有利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明确责任分工,扎实做好协调部署,妥善处理各类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培训宣传。各地要加强对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讲清楚政策,彻底消除顾虑,积极向广大参保人员宣讲,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要加强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切实保障机构供得上药,百姓买得到药。

(三)做好监测评估。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智能监控,对推进中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明确责任、限期整改;遇重要舆情第一时间上报,对推进不力或拒不执行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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