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与信息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闽医保〔2025〕53号)文件精神,现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政策(医保属性)进行调整。请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与信息中心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政策调整表
2.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政策调整表
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闽医保〔2025〕53号)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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