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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医保发〔2025〕4号 抚州市医疗保障局 抚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税务局关于确定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使用的 2024 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8

  • 发文字号: 抚医保发〔2025〕4号
  • 发文单位: 抚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5-07-11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 生效日期: 2025-08-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各县(区)税务局,抚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东临新区政务服务与社会管理中心、财政金融局:

为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按照抚州市统计局提供的2024年抚州市城镇非私营和私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和工资总额计算,将抚州市城镇非私营和私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和工资总额计算,将抚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使用的 2024 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为 5783 元。

本通知自 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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