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抚州市各县(区)税务局,抚州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东临新区政务服务与社会管理中心、财政金融局:
为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按照抚州市统计局提供的2024年抚州市城镇非私营和私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和工资总额计算,将抚州市城镇非私营和私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和工资总额计算,将抚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使用的 2024 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为 5783 元。
本通知自 2025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