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商转公”业务惠及面,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开办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试行)》(云房金〔2024〕57号)等文件精神,经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就调整我市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异地(云浮市行政区域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二)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可按其近1年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缴存基数计算,也可以综合其收入证明、工资流水等还款能力资料计算。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12日。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涉及事项仍按原政策执行。
特此通知。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