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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公管规〔2025〕7号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291

  • 发文字号: 乌公管规〔2025〕7号
  • 发文单位: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7-3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生效日期: 2025-07-3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持续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助力职工实现安居梦,同时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购买本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全额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二、购买本地新建商品房(现房),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商业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外。

三、购买本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征信审核条件调整为:《个人信用报告》五年内未出现连续五期或累计十期及以上逾期记录。

上述阶段性支持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3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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