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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医保〔2025〕154号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延缴人员缴费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退休人员,保险费缴纳#

阅读量:108

  • 发文字号: 汕医保〔2025〕154号
  • 发文单位: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5-08-04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 生效日期: 2025-08-04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25年7月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办结退休手续时,未满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要求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延缴人员”),选择按月或者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至规定年限的缴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选择按月缴费的退休延缴人员,以特区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下同)为缴费基数,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含生育保险费)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按月缴费期间,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二、选择一次性缴费的退休延缴人员,以办理一次性缴费时特区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含生育保险费)缴纳至规定的缴费年限。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2025年7月2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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