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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高管发〔2025〕12号 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8

  • 发文字号: 眉高管发〔2025〕12号
  • 发文单位: 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5-07-31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 生效日期: 2025-07-3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园区各局(室、部、中心),直属国有公司,各企业:

《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党工委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30日

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眉山高新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眉山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眉建发〔2023〕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眉山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为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由眉山高新区管委会提供行政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建设运营,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提供限定户型面积、租赁用途和租金标准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眉山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租赁运营、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眉山高新区管委会对眉山高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总体责任,发挥眉山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眉山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

园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眉山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建设、出租、运营和退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统筹协调推进机制,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眉山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由政府给予的土地、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

第六条 园区相关部门要强化保障性租赁住房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各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切实保证保障性租赁住房质量安全。

第七条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完成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投入供应:

(一)新建、改建、改造等需要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经项目竣工验收和房屋安全鉴定合格的存量闲置住房归集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障对象

第八条 眉山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在眉山高新区就业、在眉山高新区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方式(主要包括承租公租房或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第九条 眉山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子女家庭租赁需求。

单身居民可承租单间或一居室一厅户型的住房;两人及以上家庭或两名及以上单身居民可承租二居室及以上户型的住房。其中:员工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非本地户籍申请人员视具体情况确定;员工及其配偶父母可以共同居住,但不计入家庭总申请人数计算配租面积。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可以在上述基本准入条件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细化和增加准入条件,同时应将制定的具体准入条件报眉山高新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配租方式

第十条 眉山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分为非定向和定向两种配租方式。其中:非定向配租是由符合条件的社会不特定保障对象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自行选择房源租赁;定向配租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运营单位审核并分配房源,用人单位安排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员工入住,并由运营单位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统一运营管理。

非定向配租对象主要面向在眉山高新区范围内自主就(创)业或由其他企业(机构)外派至眉山高新区企业(机构)提供第三方配套服务的群体。

定向配租对象为工商注册(行政许可登记)及税务登记均在眉山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构)。企业(机构)获得配租住房后,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分配方案,分配给与本单位签订全职劳动合同并处于有效期,且在本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退休返聘、外籍或港澳台员工无须提供社保证明,但须在本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员工。

第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一般按照以下两个阶段实施:

(一)集中配租阶段。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发布公告,启动集中配租。园区各部门应当加大项目配租工作宣传,做好需求行业、企业等衔接服务工作。

(二)常态化配租阶段。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全部或部分户型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按户型建立轮候名册。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项目配租的具体规则,报眉山高新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备案。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挑客拒租。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申请人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眉山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

(三)工作证明;

(四)住房证明;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根据准入条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面向眉山高新区企业(机构)开展定向配租,申请材料可以适当简化,具体由眉山高新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会同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诚信申报制度。申报单位和个人对申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受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并在手续办理场所进行公开、公示,做到随时申请,即时受理。

第十四条 审核。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准入条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有异议的,由眉山高新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及相关配合部门予以核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管理;经审核不符合准入条件或公示有异议且异议属实的,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租金、租期和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实物方式进行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90%,并保持相对稳定,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

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初次定价和调价应报眉山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实际执行的租赁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房屋的建筑物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等成本因素构成,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网络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十七条 其他费用标准

(一)物业服务费。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提供物业服务。租赁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

(二)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网络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网络价格应严格执行居民标准。

(三)停车费。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合理配备停车设施(含充电基础设施),满足承租人的停车需求,车位租金不高于同时期、同区域住宅小区车位市场租金。

(四)增值服务费。运营单位提供的餐饮、保洁等配套增值服务,可由承租人自愿选择,但不得强制要求或捆绑消费。

除上述费用外,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不得收取未经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户籍所在地;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转借等禁止行为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条件;

(九)结合实际情况的具体约定条款。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眉山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报眉山高新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

承租人因家庭人口数变化,可以在承租期内申请调换一次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调换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在签订新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后的规定期限内退出原承租住房。

第二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落实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落实房屋消防安全、文明卫生和环境治理等责任,建立健全运营服务保障机制,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核查、房源发布、选房配租、入住退出、日常巡查、隐患排查、使用监管等工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使用。对承租人租赁行为进行宣传引导,开展消防、用电、燃气等安全隐患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相应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租金、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查验。

第七章 续租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需要继续租住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出租单位不得拒绝续租。经审查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格。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个人由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负责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单位租住员工由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单位协助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负责腾退:

(一)承租期内租住人未继续在眉山高新区范围内就业的;

(二)破坏、改动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三)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或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

(四)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六)合同期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七)其他违反保障性租赁住房住用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缴纳。承租人逾期未腾退的,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逾期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 眉山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退出机制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在运营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用途;

(二)用于酒店、宾馆、旅馆及民宿等特种行业;

(三)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四)任意或擅自提高租金价格;

(五)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拒租;

(六)租赁给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个人;

(七)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内容。

园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入库、房源信息发布、房源配租、租金管理、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巡查、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责令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违反国家、省、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采取隐报、瞒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违规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在申请资格的,不予受理。已取得资格未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予配租。已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收回所承租房屋,且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有权追缴优惠部分租金。承租人自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使用、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眉山高新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举报,眉山高新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应当公布举报电话。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眉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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