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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确定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使用的2024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宜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5-08-0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 生效日期: 2025-08-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35号)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赣医保字〔2024〕35号)要求,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我市2024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数和平均工资,现确定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使用的2024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735元/月。

自2025年8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7205元/月,下限为3441元/月;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5735元/月;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缴费基数为5735元/月。待我市2025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后,按规定再行调整。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宜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2025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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