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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铁岭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8-0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 生效日期: 2025-08-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 公共服务规划》,积极主动适应社会就业结构变化,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和公平性,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对《铁岭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暂行办法》作如下修订:

  1. 将第三条修改为 "' 灵活就业人员 ' 是指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
  2. 删除第五条最后一句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应与社保缴纳地保持一致。"
  3. 删除第六条第二句中 "近 12 个月社会保险缴交证明"。
  4. 将第九条修改为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包括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 5%,均不得高于 12%,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5. 将第十一条第二句修改为 "连续 3 个月未正常缴存的,账户转为封存状态、托收协议解除;对于已办理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销户的,自账户注销之日起 1 年内不可再次签约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6. 附件:铁岭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暂行办法(2025 年修订版)

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 年 8 月 1 日

铁岭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暂行办法(2025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有效支持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帮助灵活就业人员稳业安居,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管理。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 是指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

第四条 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管理,中心所属各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相关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 账户设立及转移

第五条 中心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设立灵活就业缴存人自愿缴存专户,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该账户下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户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有效银行借记卡(仅限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并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托收代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标准确认等相关业务。

第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建制单位就业的,可将灵活就业个人账户转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按规定申请办理个人账户的同城转移或者异地转移转出,《托收协议》及时终止。已设立单位个人账户未注销且封存满 6 个月后自愿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人专户的,可以通过同城转移或者异地转移转入。

第三章 缴存

第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与其缴纳社会保险基数一致。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 3 倍。

第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包括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 5%,均不得高于 12%,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第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单位缴存部分应由灵活就业缴存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按照托收协议约定,每月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托收日前存入签约的银行账号,托收日自动划款。连续 3 个月未正常缴存的,账户转为封存状态、托收协议解除;对于已办理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销户的,自账户注销之日起 1 年内不可再次签约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缴存基数、月缴存额每年可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缴存基数、月缴存额应保持不变。

第四章 提取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房租房自住的;
(四)年满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灵活就业缴存人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自动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除外)。

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提取业务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使用个人账户存储余额按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月还款本息额或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本息额。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当灵活就业缴存体系出现资金流动性风险,经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中心可暂停新增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已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继续缴存、提取及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立个人账户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自愿原则转入灵活就业缴存专户,按本办法规定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如本办法中未作出规定的,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现有相关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个人账户设立的,中心不予办理并将其作为失信信息录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灵活就业人员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铁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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