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党群工作部)、财政局、税务局:
为做好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和私营单位从业人员人数和工资总额计算,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全市2025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为6806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0418元/月,下限为4084元/月。
灵活就业人员及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缴费基数为6806元/月。在职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月缴费基数上限的,按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低于月缴费基数下限的,按月缴费基数下限确定。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新余市医疗保障局
新余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
2025年7月29日
新余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