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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内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8-0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 生效日期: 2025-08-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各灵活就业缴存人:


根据《内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内市公积金管发〔2025〕3号)有关规定,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内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现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31日

内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理,根据《内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内市公积金管发〔2025〕3 号)以及内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以下简称“灵活缴存人”)在内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所购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的自住住房,其类型分别为:期房、现房、再交易房。


第四条  灵活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房屋套数认定等,按照内江市单位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内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理,根据《内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内市公积金管发〔2025〕3 号)以及内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以下简称“灵活缴存人”)在内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所购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的自住住房,其类型分别为:期房、现房、再交易房。


第四条  灵活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房屋套数认定等,按照内江市单位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内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理,根据《内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内市公积金管发〔2025〕3 号)以及内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以下简称“灵活缴存人”)在内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所购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的自住住房,其类型分别为:期房、现房、再交易房。


第四条  灵活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贷款期限、房屋套数认定等,按照内江市单位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在内江市及川渝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缴存人,购买内江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时,可向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除川渝地区外,其他异地灵活缴存人不能作为公积金贷款主申请人,只能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


第七条  灵活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年龄在 18 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


(二)申请贷款时缴存人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自第一笔资金缴存起连续缴存满6个月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曾经封存,但在申请贷款前已经启封,从启封后第一笔资金连续缴存满6个月及以上;


(三)个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未使用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五)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可共同申请,共同申请人仅限借款申请人的配偶。


第九条 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产权人只限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借款申请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第十一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贷款:


(一)有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二)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

(三)不符合内江市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

(四)存在单位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规定等不予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实行长存多贷、多缴多贷,与灵活缴存人个人账户余额倍数和缴存时间系数挂钩,且不超过内江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


确定具体贷款额度要结合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贷款期限、房屋总价、个人信用状况、收入情况、还贷能力等因素综合评估。最终可贷额度在以下贷款计算公式所得额度和限额标准中取最低值。


(一)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灵活缴存人的贷款额度=灵活缴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余额倍数×缴存月系数。


  1. 余额倍数按照单位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2.缴存月系数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1)连续缴存时间满6个月(含)未满12个月的缴存月系数为0.5;

(2)连续缴存时间满12个月(含)未满24个月的缴存月系数为0.8;

(3)连续缴存时间满24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月系数为1。


3.缴存月取值:

(1)灵活缴存人第一笔资金缴存当月起至贷款申请时连续缴存满6个月及以上;若灵活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曾经封存或断缴,从重新缴存第一笔资金起,连续缴存满6个月及以上。


(2)灵活缴存人申请贷款前,以单位职工缴存转为灵活缴存的,原缴存时间与现灵活缴存开户缴存时间连续的,可以合并计算缴存时间;若原单位职工缴存时间与现灵活缴存开户缴存时间不连续的,缴存时间不合并计算。


(3)借款申请人由异地灵活缴存转为内江市灵活缴存的,原缴存时间与现灵活缴存开户缴存时间连续的,可以合并计算缴存时间;若原异地缴存时间与现灵活缴存开户缴存时间不连续的,缴存时间不合并计算。


(二)不高于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全部价款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金额后剩余的房屋价款。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还贷能力系数须小于0.5。


计算公式:还贷能力系数=家庭月均负债与当前所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家庭月均收入。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一方为单位缴存职工,另一方为灵活缴存人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按各自规则分别计算后相加且不高于内江市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第十四条  内江市单位缴存职工转为灵活缴存人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原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与现灵活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合并纳入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由异地缴存转为内江市灵活缴存,原缴存时间与在内江市的灵活缴存时间连续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原个人账户缴存余额可合并纳入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灵活缴存人在申请贷款时,对收入的认定按照灵活缴存人缴存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确定,且不得超过当年内江市公布的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月缴存基数计算公式:月缴存基数=灵活缴存人缴存的个人账户余额÷灵活缴存时间÷15% 。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灵活缴存人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可采取所购住房抵押担保、房屋开发企业阶段性担保、第三方担保公司无限担保等担保方式。


第十九条  灵活缴存人取得公积金贷款后,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义务的,由借款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应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或委贷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要求房屋开发企业或第三方担保公司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内江市单位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若与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不一致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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