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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住金函〔2025〕7号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菏泽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6

  • 发文字号: 菏住金函〔2025〕7号
  • 发文单位: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7-3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 生效日期: 2025-07-3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科室、管理部: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还贷压力,经研究,决定在菏泽市范围内开展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转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转组”业务介绍

“商转组”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向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通过办理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手续,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提前部分偿还原商贷,或使用市公积金中心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组合贷款资金提前结清原商贷的业务。

二、“商转组”业务办理条件

借款人办理“商转组”业务,应符合《菏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菏泽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贷款条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转组”业务原商贷银行的市级分行应为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了《菏泽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的银行。“商转组”业务经办银行应为与中心各管理部建立委托贷款业务合作关系的市级分行下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委托银行包括县区支行或分行营业部。委托银行应与原商贷银行为同一银行。

(二)所涉房屋产权明晰、无产权纠纷,未设定除原商贷外其他抵押,未设立居住权,不存在诉讼立案或在途变更情况,无被法院查封或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可正常办理顺位抵押。

(三)征得原商贷银行和委托银行同意并取得《菏泽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银行意见书》,借款人、原商贷银行和委托银行均同意并愿意配合办理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提前偿还部分原商贷等相关业务。

(四)市公积金中心其他政策规定的条件。

三、“商转组”业务办理模式

(一)“商转组”直转模式。“商转组”业务申请人将不超过原商贷余额的部分金额申请转为公积金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直接发放至委托银行指定的账户,“商转组”业务申请人无需自筹资金。

(二)“商转组”非直转模式。“商转组”业务申请人在原商贷银行同意提前结清的情况下,向市公积金中心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申请“商转组”业务,使用组合贷款资金和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

四、“商转组”业务办理流程

(一)“商转组”直转模式

1.借款人征得原商贷银行同意后,向委托银行提出“商转组”业务申请,并与委托银行共同签订《菏泽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银行意见书》(直转模式)。

2.携带以下材料到委托银行合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商转组”贷款:

(1)《菏泽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银行意见书》(直转模式);

(2)原商贷借款合同;

(3)原商贷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

(4)其他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的资料。

3.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委托银行指导协调借款人和原商贷银行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顺位抵押”登记业务。

4.发放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办理完成后,经委托银行确认具备办理提前还款条件的,市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放款至委托银行指定的账户。

5.提前部分偿还原商贷。委托银行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到位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商贷提前部分偿还业务。

(二)“商转组”非直转模式

1.借款人征得原商贷银行同意后,向委托银行提出“商转组”业务申请,并与委托银行共同签订《菏泽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银行意见书》(非直转模式)。

2.携带以下材料到委托银行合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部分:

(1)《菏泽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银行意见书》(非直转模式);

(2)原商贷借款合同;

(3)原商贷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

(4)其他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的资料。

3.按照中德住房储蓄银行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向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指定方式申请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部分。

4.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委托银行指导协调借款人和原商贷银行到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顺位抵押”登记业务,市公积金中心为第二顺位,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为第三顺位。

5.发放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住房贷款。“顺位抵押”办理完成后,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将相应贷款资金发放至客户预留账户。

6.发放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办理完成后,经委托银行确认具备办理结清手续条件的,市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放款至委托银行指定的账户。

7.结清原商贷并注销原抵押登记。委托银行在“商转组”结清资金到位后,1个工作日内结清原商贷(原则上要求放款当日结清原商贷,如确因预存资金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在当日结清的,出现商贷与公积金贷重复计息的情况,由委托银行负责向借款人解释说明),并于10个工作日内注销原抵押登记,同时向市公积金中心出具《贷款结清撤押证明》。

(三)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菏泽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菏泽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转业务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点击下载

1.《菏泽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银行意见书》(直转模式)

2.《菏泽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组合  贷款业务银行意见书》(非直转模式)

3.商转组合作银行经办网点及联系方式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3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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