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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医保发〔2025〕10号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5

  • 发文字号: 晋医保发〔2025〕10号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5-05-2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山西省
  • 生效日期: 2025-05-20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医保局、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有力有效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享受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6)规定要求,现就做好领金人员参保缴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

领金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由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费开始时间自失业人员申请审核通过当月起,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期间,领金人员与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二、关于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追退

因未及时停发失业保险金导致多代缴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各地要及时追退。经医保部门核实,在多代缴期间领金人员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开始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个人追回相应代缴费用;未进入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前,由医保、税务部门按规定配合退费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关于特殊情形处理

对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等原因导致无法统一办理参保缴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告知原因,并经本人申请,向其支付领金期间未成功代缴但本人已实际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支付金额不得高于当地代缴标准;个人实际缴纳费用低于当地代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的领金人员,各级医保部门按照即参即停、停后可参原则,稳妥做好参保关系衔接。进入参保待遇享受期后,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不予退费;未进入待遇享受期的参保人可申请退费。

四、关于待遇等待期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领金人员职工医保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不设置等待期;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各统筹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待遇享受时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欠缴医保费的,按照各统筹区有关规定处理。

五、关于部门协同

各级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形成领金人员数据台账并提供医保部门。医保部门获取人员变化情况后,及时办理医保参保、停保手续,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办理结果。税务部门按规定做好应缴纳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征收工作。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代缴政策知晓度。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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