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人:
为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更好地满足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南金管规〔2024〕4号),现进一步明确自愿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如下:
一、支持自愿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
自愿缴存人在本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委托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支持自愿缴存人异地购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
自愿缴存人于2024年12月31日(含)之后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购房提取或偿还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不受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限制,办理业务时不需再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社保)缴存证明材料。
三、统一自愿缴存人与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在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与缴存职工家庭相同,可按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拟购建住房所在县(市、区)的住房套数及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认定。
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申请资料、时限、额度、程序等未尽事宜,按照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南宁公积金中心公布的现行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及规定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