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支持居民住房消费、改善居住条件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助力城市更新行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优化贷款额度计算方法。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倍计算。近12个月内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含销户提取),可计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二)调整个人信用审核标准。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贷款(含助学贷款)近2年内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6次(不含)以上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以全部历史贷款逾期记录作为不予受理贷款的依据。
(三)优化“商转公”政策
1.取消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开户时间限制。取消主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满5年限制,所购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即可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
2.简化申请材料。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申请人无需提供近6个月还款明细。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优化购房提取申请资料。缴存人购买自住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需购房资料中将购房发票调整为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二)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缴存人租住商品住房的,租房提取限额统一按照多子女家庭房租标准计算,自然年度内合计提取限额提高至18000元。
(三)简化已故职工小额提取手续。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000元(含)以下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中一人可以代为销户领取已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只需提供领取人身份证、已故职工的死亡证明材料、亲属关系材料,并现场填写《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与承责声明》。无需提供公证书,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已故职工单位出具的《死亡职工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
已故职工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或已故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1000元以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四)扩大老旧小区购房提取范围。在支持首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购房提取的基础上,将政策实施范围扩大至第二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1.适用范围:职工购买纳入我市2025年计划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未提取住房公积金,且现所购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实施容缺办理: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无法提供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款发票的,可以提供实际购房合同或购房款收据任一项作为替代材料。
3.购房款认定:优先以购房款发票或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确定房屋价格;如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统一按照2000年我市房屋均价(1010元/平方米)乘以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住宅面积计算确定房屋价格。
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docx(附件1: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与承责声明;附件2:第二批住房公积金支持老旧小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