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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7-3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生效日期: 2025-08-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积极响应省住建厅关于扩大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灵活就业群体的保障效能,我中心在分析政策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其他省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现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如下:

一、《抚顺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第三条原规定“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有合法经济收入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且以个人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自由职业人员。”

   现将上述规定调整为“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通过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就业的人员。”

《抚顺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第六条原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以个人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三)具有稳定合法收入。”

办法中第三条已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故取消此条规定。

二、《抚顺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第八条原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一)本人身份证原件;(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三)本人名下中心受托银行的Ⅰ类银行储蓄卡。”

现将上述规定调整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一)本人身份证原件;(二)本人登录社保线上查询渠道查询的社保缴纳结果;(三)本人名下中心受托银行的Ⅰ类银行储蓄卡。”

三、《抚顺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第十条原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只能调整一次。需调整缴存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须向中心业务部提出申请。灵活就业人员设立账户的当年不可以调整缴存基数。”

 现将上述规定调整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内最多可调整两次。需调整缴存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须向中心业务部提出申请。灵活就业人员设立账户的当年可以调整一次缴存基数。”

四、《抚顺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第十八条原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终止自愿缴存。销户满一年可再次申请开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

现将上述规定调整为“灵活就业人员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账户封存满两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终止自愿缴存。销户满半年可再次申请开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

五、实行双补激励政策,具体内容为:

(一)利息补贴:对灵活就业人员新开户缴存资金或已开户新增资金实行阶段性缴存利息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享受缴存利息补贴,年度缴存利息补贴标准为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个人新增缴存资金的0.5%,计算方式与正常年度结息保持一致。利息补贴由公积金业务支出列支。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内发生提取或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利息补贴不予计发。此项阶段性政策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截止至2027年6月30日。

(二)首次开户缴存补贴:首次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可以享受开户缴存补贴。开户缴存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等价值奖励,在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一个月内发放,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开户缴存补贴。经中心沟通协调,开户缴存补贴由受托银行发放。

六、本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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