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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积金委〔2025〕4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30

  • 发文字号: 成公积金委〔2025〕4号
  • 发文单位: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2025-07-3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生效日期: 2025-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规〔2025〕4号)和《成都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24年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现将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24年全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中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31378元,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规〔2025〕4号)相关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233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2200元,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规〔2025〕4号)中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数据,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存金额调整为110元,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及时调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5年度的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25年8月31日前完成。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7月30日

  相关文件:1.《《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知》解读

                       2.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指引

                       3.2025年缴存基数调整网厅操作指南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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