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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5年度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7-2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 生效日期: 2025-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现就2025年度(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一)根据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单位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来宾市统计局提供的2024年度来宾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0329元/人,设定2025年度来宾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2582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710元,合计为5420元。

(二)来宾市个人自愿缴存人员缴存基数上限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个人自愿缴存人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且不得高于24%。

三、注意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及缴存人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标准。

(二)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单位应如实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本年度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少计少缴,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2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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