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了进一步优化偿还商贷提取业务,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住房需求支持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24〕3号)和《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防金委通〔2024〕1号)精神,现将我市开展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办理
(一)办理方式
申请人通过签约方式委托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偿还商贷”)。
(二)签约
1.申请签约
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偿还商贷业务,需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详见附件)。缴存人可携带身份证件前往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业务窗口线下办理签约。
2.签约基本条件
申请人申请签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无未结清的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有权机关冻结;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列入本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信息系统限制提取;
(4)申请签约的商贷住房须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信息系统记录的家庭第一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
(三)解约
1.申请解约
申请人如需取消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偿还商贷业务,可申请解除《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缴存人可携带身份证件前往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业务窗口线下办理解约。
2.自动解约
签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解约: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的;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列入本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信息系统限制提取的;
(3)签约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已结清的;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销户的。
二、对冲额度
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偿还商贷的额度是以住房公积金中心联网核查签约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上月还款金额为准。签约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上月发生多笔还款,对冲金额等于多笔还款金额相加;签约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上月没有还款,当月不发生对冲;签约人住房公积金可用账户余额不足对冲上月还款金额时,当月不发生对冲。对冲金额转至签约人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信息系统绑定的银行卡。
三、对冲时间
自申请人签约成功的次月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信息系统于每月20日自动对冲。
四、办理范围
(一)试点范围
在中国建设银行防城港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进行试点,申请人在上述银行有个人住房贷款且贷款未结清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偿还商贷业务。
(二)全面推广范围
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偿还商贷业务逐步扩展至本市其他已与住房公积金中心实现数据共享的商业银行。具体推行时间另文通知。
附件: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28日
附件
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
甲方:
乙方: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甲方同意授权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要求,于每月20日从甲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划转至甲方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信息系统绑定的银行卡,用于偿还贷款。
甲方委托提取类型为: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偿还商贷。
二、甲方应及时查询本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商业贷款偿还情况,并承担借款人逾期责任。
三、本协议签订后,甲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婚姻状况、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到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办理相应信息的变更手续。因甲方没有及时变更相应的信息,而造成对冲还贷未能操作等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贷款逾期或住房公积金错误提取等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对冲还贷操作发生错误的,甲方有义务配合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进行纠正。
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配偶不得再以偿还该笔贷款的原因申请提取对冲部分住房公积金金额。如符合住房公积金其他提取条件且账户资金充足的,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本协议终止的情形:1.甲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的;2.甲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列入本市住房公积金综合信息系统限制提取的;3.甲方签约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已结清的;4.甲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销户的;5.遇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的。
发生以上情形之一的,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直接终止协议,不再另行通知甲方。甲方须随时关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贷款偿还情况,如因甲方疏忽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七、 本协议经签约后生效。
八、甲方授权乙方根据工作需要查询甲方的商业贷款信
息及婚姻状况。
申请人声明: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依法向本人提示相关信息,对相关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做出了说明,本人已经知悉并理解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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