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相关规定,现就 2025 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依据市统计局近日公布,我市 2024 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84317 元,按其月平均 3 倍计算确定,2025 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 21078 元,调整后月缴存额上限为单位、个人各 2529 元。缴存基数下限保持不变,仍按 1900 元执行。
各缴存单位应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24 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 2025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执行时间按照自然年度(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执行。
请各缴存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 2025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
特此通知。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