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各管理部、市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中心、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
为落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15%。
(一)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等购房款,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二)租住保障性住房的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