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落实"控高保低"政策,维护职工合法利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经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輳饶股理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调整2025年度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缴存基数核定及上下限标准
(一)缴存基数核定
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
(二)缴存基数上限
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按照统计部门公布“2024年我州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463元"计算2025年度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最高不超过25389元。
(三)缴存基数下限
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輸基数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德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2025年度芒市、瑞丽市为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920元,梁河县、盈江县、陇川县为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770元。结合实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相应的二类、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缴存比例
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三、执行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相关要求
1.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按照财政部门口径执行,灵活就业人员依照该标准执行。
2. 缴存上下限标准公布后,各缴存单位可结合实际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并补缴差额。
3. 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基数不变的,沿用原缴存基数,无需再次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