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缴存人:
为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安居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持续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精神,经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公积金缴存人购买梧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其住房套数以申请贷款时缴存人和产权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为依据,执行首套房和第二套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首套房
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第二套住房
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二、其他事项
(一)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信息渠道,认定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