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榆市房金发〔2023〕67号)《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榆市房金发〔2024〕42号)等政策规定,制定以下提取业务办理规范。
一、优化审核流程,提升业务办理实效
(一)材料审核途径
审核人员受理、审核提取证明材料时,采取的审核措施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婚姻关系材料。通过系统共享数据、秦务员APP、支付宝市民中心、微信城市服务等平台核查。
2.购房合同。省内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通过秦务员APP、房屋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平台核查。省外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通过房屋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平台核查或通过住房公积金监管平台向房屋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协查函。
3.无房证明。通过榆林市各县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
4.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通过榆林市住房保障中心或榆林市各县市区出具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的单位或平台等核查。
5.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出票日期在五年(含)内的,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核查。出票日期超过五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税务部门协助核查。
6.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通过拍卖平台或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核查。
7.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和还款凭证。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借款商业银行等平台核查。
8.公积金贷款合同和还款凭证。通过住房公积金监管平台、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平台核查。
9.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证明材料。通过建造、翻建、大修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
10.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提取证明材料。通过老旧小区改造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
11.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材料、大病提取证明材料、遭遇自然灾害提取证明材料。通过当事人住所地民政部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工作单位等核查。
(二)业务办理要求
1.各所属单位要坚持岗位不相容原则,严格落实审核责任。提取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各所属单位业务主管审批;提取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由各所属单位主任或副主任审批。
2.初审人员办理提取业务时,应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提取申请表》。复核人员发现申请表填写不规范、资料有缺件、模糊不清、页码不连续、信息不一致等情形的,应予以驳回。
3.申请人提取材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应及时办理。
申请人提供本市购建房材料,需进一步核实或提供补充材料的,应将申请材料先暂存于业务系统,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人提供外省市购、建房材料,需要跨地协查的,应将申请材料先暂存于业务系统,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4.初审人员办理提取业务时,除身份证、银行卡、婚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共性材料外,还须将以下资料规范扫描并上传至档案管理系统。
(1)租房提取。缴存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租房合同或体现租房金额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
(2)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房屋买卖合同、权属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保障性住房。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5)购买拍卖自住住房。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购房贷款的还款凭证,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仅首次提取需要),贷款合同。
(7)建造自住住房。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相关材料,施工许可证,建房款支付凭证。
(8)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翻建费用支付凭证。
(9)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支付凭证。
(10)离休、退休提取。离休证、退休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已离休退休的材料。
(1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12)出境定居提取。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材料。
(1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件,死亡职工户籍注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材料(提取金额5万元以上的)。
(14)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加装电梯提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所装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凭证或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等,所装电梯分摊费用发票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个人支付凭证。
(15)家庭生活困难提取。大病提取的,扫描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历,医保部门的结算凭证;遭遇自然灾害提取的,扫描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受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
5.办理提取业务时,需修改原提取依据中房屋性质、类型、合同编号、备案编号、日期、面积、付款金额、地址的,应严格按照购房合同、付款票据等证明材料原件所实际载明内容修改,并规范扫描上传相关资料。需添加配偶父母、子女等提取人时,应严格按照婚姻、亲属关系等证明材料原件所实际载明内容添加,并规范扫描上传相关资料。
6.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所属单位需告知缴存人持提取申请材料到业务网点现场办理。
(1)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交易的。
(2)同一人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婚姻变更的。
(3)购买非户籍地且非缴存地住房的。
(4)所租购住房产权比例、面积等不符合自住条件的。
(5)所租购住房价格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
(6)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的。
(7)申请提取前6个月内,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迁入本市的。
(8)其他存疑的提取情形。
二、加强宣传引导,提升缴存人资金规范使用意识
(一)各所属单位要主动联系缴存单位经办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作用,积极向单位缴存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引导缴存人依法合规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各所属单位要深入缴存单位、社区等场所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进行大力宣传,强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律风险和责任,逐步形成规范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良好环境。
三、强化监管管理,依法惩戒违规违法行为
(一)各所属单位发现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信息网站和涉嫌违法电话要及时上报,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材料提取的组织和个人,自发现违法犯罪线索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移交问题线索,同时不定期公开曝光违规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案例。
(二)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各所属单位应责令其全额退还违规提取金额,并载入个人公积金信用评价体系,自违规提取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三)对缴存单位业务经办人员协助缴存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各所属单位要及时联系经办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协同核处。
(四)各所属单位经办人员因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提取不规范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导致违规骗提发生的,应限期追回违规骗提资金。市中心将对所属单位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在全系统进行通报。
(五)经查实,各所属单位提取业务经办人员存在内外勾结违规骗提情形的,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辞退处理,并进行问责;对正式职工进行相关执纪问责;涉嫌职务违纪和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