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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住金管〔2025〕33号 关于印发《开封市住房公积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开封市住房公积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1

  • 发文字号: 汴住金管〔2025〕33号
  • 发文单位: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5-07-2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 生效日期: 2025-07-17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各有关部门: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研究同意,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开封市住房公积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开封市住房公积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实行。



附件 1:《开封市住房公积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2:《开封市住房公积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 年 7 月 17 日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 号)及《开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开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 “保障房” )。

第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属于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为资金来源,向购买保障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 “保障房贷款” ),由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公积金中心” )负责贷款的受理、审批和贷款资金的发放及回收。

第四条 在开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保障房,且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缴存职工,可申请保障房贷款。

第五条 有保障房贷款需求的购房人(以下简称 “借款人” )凭保障房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办理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其他申请材料,按照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提出贷款申请,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

第六条 保障房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以及其他事项结合保障房来源渠道,参照新建商品房或存量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审批。保障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15%,遇上级政策调整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借款人获得保障房贷款后,可以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政策或管理规定,办理购房提取、还贷提取、委托提取还贷及贷款合同变更等业务。

第八条 保障房贷款采取 “房屋抵押 + 连带责任保证” 的模式,即以所购房屋设定抵押为贷款提供担保,同时由保障房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九条 保障房贷款采取项目准入制度,保障房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提供保障房项目信息资料,公积金中心根据项目信息登记准入备案。

第十条 保障房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障房贷款合作协议,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及时回购保障房,结清贷款剩余本息(含逾期本息、罚息,下同)。

第十一条 为防范贷款风险,避免重复借贷,办理保障房贷款时,公积金中心应以所购保障房为抵押物申请抵押登记,贷款结清后,应为借款人出具抵押登记解除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人所购保障房发生回购或被收回情形时,借款人或保障房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提前结清保障房贷款剩余本息。

第十三条 保障房贷款发生逾期后,公积金中心应及时督促借款人归还逾期。若出现连续 3 期或累计 6 期以上逾期,且借款人拒不归还贷款逾期本息情形,公积金中心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 号)及《开封市住房公积金配售型保障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开封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 “保障房” )。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为资金来源,向购买保障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 “保障房贷款” ),由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公积金中心” )负责贷款的受理、审批和资金发放及回收。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有保障房贷款需求的购房人(以下简称 “借款人”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开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保障房,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保障房贷款。已婚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保障房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开户满 6 个月且贷款申请时连续正常缴存 6 个月(含)以上;

借款人为所购保障房的产权人;

借款人夫妻双方从未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只有过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夫妻双方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夫妻双方的《个人信用报告》中,近两年无连续 3 期、累计 6 期的逾期现象,无呆账现象;

保障房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人所购住房,保障房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已在公积金中心备案;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房屋认定

第六条 贷款房屋认定标准

保障房贷款执行 “认贷不认房” 的标准。即申请人夫妻双方名下有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结清的,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如果申请人夫妻双方名下有过两次(含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则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房屋价值认定标准

保障房贷款房屋价值按照保障房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出具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认定。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保障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高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 85%,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15%。

第九条 保障房贷款最长年限 30 年,借款人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 5 年。

第十条 保障房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章 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公积金中心核算最高贷款额度,出具《开封市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通知单》,借款人持《开封市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通知单》与保障房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开具全额购房发票。

第十二条 办理材料



身份证、和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保障房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

本市 I 类还款储蓄卡。

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贷款审核

公积金中心对符合保障房贷款条件的,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说明原因,贷款申请资料留存。

第十四条 抵押办理

保障房贷款审批通过,办理房屋抵押手续。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

公积金中心取得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购房合同约定的保障房收款账户。



第六章 贷款担保和项目准入

第十六条 保障房贷款采取 “房屋抵押 + 连带责任保证” 模式,即以所购房屋设定抵押为贷款提供担保,同时由保障房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保障房贷款采取项目准入制度,保障房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提供保障房项目信息资料,公积金中心根据项目信息登记准入备案。



第七章 贷款偿还及结清

第十八条 借款人每月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的约定,在还款储蓄卡上存款,公积金中心按期自动扣收还款本息。贷款偿还满十八个月后,可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借款人获得保障房贷款后,可以按照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规定,办理购房还贷提取、对冲还贷及贷款合同变更等业务。

第二十条 借款人所购保障房发生回购时,借款人和保障房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提前结清保障房贷款剩余本息。

第二十一条 保障房贷款发生连续 3 期或累计 6 期以上逾期情况,且借款人拒不归还贷款逾期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及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积金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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