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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25-07-21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 生效日期: 2025-07-2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开封市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封市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中国(开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鼓励企业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进一步提升开封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水平,培育外贸发展新业态、新动能。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培育壮大跨境电商市场主体

(一)支持新设立跨境电商企业。对新设企业整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额首次达到500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跨境电商进出口额每增加2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企业做大规模。对非新设企业整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到3000万元(含)、1亿元(含)、3亿元(含),且增幅10%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企业“借展出海”。对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和国内知名跨境电商展会实施分类补助,根据展会分类给予一定比例资金支持。

(四)支持跨境电商独立站建设。对建成运营的独立站,当年实现跨境电商出口额达100万元(含)的,给予企业建设费用(人员经费除外)3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万元。独立站跨境电商出口额每增加500万元,则奖励企业2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五)降低国际物流费用成本。对年度内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2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含邮政包裹)达200万元(含)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按年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含邮政包裹)10%的标准,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

二、鼓励发展跨境电商新业态

(六)支持跨境电商新零售进口发展。对建立跨境电商线下店,开展跨境电商新零售业务,累计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含),经营满一年且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额超过3000万元(含)的,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健全跨境电商发展支撑体系

(七)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对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超过10家(含)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年度内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运营奖励。

(八)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与运用。对建设、租用海外仓面积达到500平方米(含)以上,运营时间满一年,且年度内跨境电商贸易规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1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5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完善跨境电商生态服务圈

(九)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对为我市10家(含)以上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交易、报关、仓储、物流、支付等专业服务,且年度内被服务企业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合计达5000万元(含)、1亿元(含)、3亿元(含)以上的综合服务企业,分别给予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资金奖励。

(十)强化人才培养。对开展跨境电商人才培训的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培养对象取得经国家认可的跨境电商运营管理师证书,与在汴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半年及以上社保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十一)表扬突出贡献企业。对年度内贡献突出的跨境电商企业进行表扬。

五、附则

(十二)本措施所述“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跨境电商贸易规模”是指以9610、9710、9810、1210等通关的跨境电商进出口额且相关数据统计纳入开封。

(十三)本措施中第3条涉及省级政策条款,奖补标准和方式以省文件为准,除第3、4、10条由市级财政承担资金外,其余政策涉及资金均由市级财政及有关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比例按照市县4:6(含祥符区)、市区6:4进行负担。

(十四)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除有特别规定外,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省、市不同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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